申命記17章
17章繼續講述定居應許之地後的規條,這一章提及審判和立王
一開始先是接續16章21-22節,講述獻祭的事宜,所有在聖經中提及神所喜悅的祭品,都是沒有殘缺的;利未記21:16-23甚至提及阿倫的後裔中,如有殘疾的人,「不可進到幔子前、也不可就近壇前」,即是不適合當祭司
其實主要的意義是在於無瑕疵的獻祭,如同上帝差祂的獨生子主耶穌來到世上,作完美無瑕的獻祭
所以這一些有關殘缺的經文,並不代表上帝嫌棄有殘缺的人,事實上主耶穌愛護他們,多次行大能作醫治,亦教導其他人要愛護他們,像路加福音14:13「你擺設筵席、倒要請那貧窮的、殘廢的、瘸腿的、瞎眼的、你就有福了」,主耶穌亦說有恩典在他們身上,約翰福音9:2-3「門徒問耶穌說、拉比、這人生來是瞎眼的、是誰犯了罪、是這人呢、是他父母呢。耶穌回答說、也不是這人犯了罪、也不是他父母犯了罪、是要在他身上顯出神的作為來。」
審判分為兩個部份,第一部份是2-7節有關拜假神的審判,第二部份是8-12節有關難以判斷的爭訟之審判,最後以13節「眾百姓都要聽見害怕、不再擅敢行事」作結
有關拜假神的審判
知道有人拜假神/拜物也好,就要細細的探聽,並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,確認為真,才可判處以石頭打死的死刑
而且見證人要先下手,因為見證人一定要誠實不可作假見證,要見證人先下手可以讓見證人了解自己講見證的責任
拜假神要被判死的目的,是要徹底清除民族中拜假神的行為,後面寫道「眾百姓都要聽見害怕、不再擅敢行事」,足以證明這項判刑具阻嚇性
申命記13章也講述有關拜假神的刑罰,可作參考與比較
有關難以判斷的爭訟之審判
未進入應許之地之前,以色列之中已經有百夫長、千夫長等協助管理人民(詳情見申命記1章),這裡說的應該是百夫長、千夫長等都難以判斷的案件,就要「往耶和華你神所選擇的地方,去見祭司利未人、並當時的審判官」,即是尋求更高的官長以及祭司去作審判,而對於這些官長以及祭司的審判,下面的人要「照他們所斷定的去行、他們所指示你的判語、你不可偏離左右」,因為申命記1章已經講了,他們必須「按公義判斷,審判的時候,不可看人的外貌,聽訟不可分貴賤,不可懼怕人」,因此所有人都要接受他們作出的判處,誰不服從「那人就必治死」
立王的部份由14-20節,摩西作為先知,已經知道人民定居後一定會希望地上會有一個王治理他們,而不是一個像他自己般的領袖
於是他先教導人民如要立王,就必須立神所揀選的人作王,而且那人是他們兄弟中的人,代表必須是以色列人
然後他教導作王的那個人要如何作王,連同馬匹、妃嬪和財產也有作教導,最重要是這個王需要抄錄律法書(即是申命記),「存在他那裡、要平生誦讀、好學習敬畏耶和華他的神、謹守遵行這律法書上的一切言語、和這些律例」,因為假如這個王都沒有謹守遵行,整個以色列民族都會偏離神的教導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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